申请人:借贷俱乐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1194号“Lending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5297952号“LENDING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555714号“LENDING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英文“LendingClub”可译为“借贷俱乐部”,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整体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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