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银正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6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10538233号商标的延伸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15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320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31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与申请人的第10538233号商标图形完全一样,引证商标一、二、三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获得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广告照片、发票、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二不应核准注册的主张,应另行启动程序,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我局不予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高度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护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0538233号商标延伸申请的理由,因该在先商标另有文字部分,与本案申请商标构成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段晓梅 侯明洋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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