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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74326号“bioc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0:17  浏览:13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州铂思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4326号“bioc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具有含义和显著性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2793号“BIOC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ocr”与引证商标“BIOCOR”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吸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即生物弥补术用的心(脏)瓣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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