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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74324号“bioc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0:19  浏览:15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州铂思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4324号“bioc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4826号“BIOC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含义、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ocr”与引证商标“BIOCER”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撰写科技文稿;临床试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的调研;工业分析和研究服务;出于医学及牙科目的的定制设计与材料研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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