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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28451号“周末吾折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3:45  浏览:14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8451号“周末吾折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576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程序中。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对周末吾折天最早使用证据;针对申请商标的媒体报道;阿里巴巴等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关文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周末吾折天”,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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