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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17649号“RE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4:05  浏览:19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天使十字标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7649号“RE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1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目前已失效。引证的第87570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驳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音载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录音载体等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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