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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43933号“BROOKLYN G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4:12  浏览:11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布鲁克林工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3933号“BROOKLYN G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BROOKLYN具有人名含义,且是申请人的英文商号,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地来源产生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发现已有多件包含申请商标的文字在第33类指定商品上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百度百科对杜松子酒的介绍;包含“BROOKLYN”和“GIN”的已注册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BROOKLYN GIN”,“BROOKLYN”可译为“布鲁克林”,“GIN”的含义为“杜松子酒”。前述文字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3类除杜松子酒商品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其使用在杜松子酒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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