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化便利俱乐部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4570号“蔦屋書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20581号“茑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公司介绍及摘译;2、以“蔦屋”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检索到的结果截图;3、申请人相关宣传报道;4、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5、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介质(绝缘体)、防水包装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手套、防水包装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该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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