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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393号“DR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5:20  浏览:12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DRI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393号“D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0386号“DRI”商标、第6160384号“DR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申请人已于2019年10月23日对两件引证商标提起地址变更申请,申请人申请待引证商标地址变更完成后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翻译。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注册人地址为“119 West 23rd Street, Suite 704 New York NY 10011(US)”,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地址为“美国,纽约10010,百老汇1115号12楼”。

 

经复审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申请商标注册人地址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地址不同,在案证明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即举办公司应急计划、问题预防、关键业务功能备份和重建替代方法的创建等领域的课程、专家讨论会、会议、讲习班、培训项目、教育测试和认证课程,以及分发相关课程材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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