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末名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末名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29496941号“末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末名”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5810号“未名”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研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83487号“未名湖”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名称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96941号“末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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