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8809042号“明哲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8809042号“明哲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4:21  浏览:246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善丽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9042号“明哲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90422号“明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93931号“六品益LIU PIN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从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明哲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明哲”,且未形成相区分的独立含义,两商标若在“茶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