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直线包装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0549号“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鹅”字设计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7487号“我AOW”商标、第17280819号“我”商标、第17501718号“我+及图”商标、第28146835号“我+1”商标、第14870243号“U我”商标、第12951441号“我我”商标、第28100672号“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我”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主要认读文字“我”、“ME”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