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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17718号“极致让家居生活回归初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4:29  浏览:248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吉晨轩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7718号“极致让家居生活回归初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8144号“极致JI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使得该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宣传图册和网站宣传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极致”,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靠垫;垫枕;金属制室内百叶窗帘”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三项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内容“极致让家居生活回归初心”为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易区分商品来源,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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