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翼普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宁市伟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1225号“翼普路智能EPORO AI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翼普路智能”、字母组合“EPORO AIOT”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6405号“EASEOPTION及图”商标、第9978039号“鸿翼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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