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昊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1968号“耳语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5596号“耳语Whisper”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