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纪炳清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知联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06070号“好娃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9553号“好娃娃 haowa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相峥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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