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3189315号“新华书店XINHUA BOOK ST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3189315号“新华书店XINHUA BOOK ST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5:44  浏览:251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9315号“新华书店XINHUA BOOK 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43179号“新华书店网上商城”商标、第23343445号“新华书店 网上商城 XHSD COM”商标、第27625410号“新华书店 XINHUA BOOKSTORE”商标、第23343190号“新华书店网上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8983号“新华书院”商标、第1524680号“新华”商标、第3571033号“新华”商标、第3571034号“新华正音词典 新华 INHUA”商标、第3571035号“新华词典 新华 INHUA”商标、第3571036号“新华;新华同义词词典 INHUA”商标、第3571037号“新华拼写词典 新华INHUA”商标、第3571038号“新华成语词典 新华INHUA”商标、第3571039号“新华新成语词典 新华INHUA”商标、第3571041号“新华字典 新华 INHUA”商标、第3571042号“新华写字字典;新华INHUA”商标、第3571043号“新华反义词词典 新华INHUA”商标、第20869418号“新华网 WWW.NEWS.CN NEWS WWW.XINHUANET.COM”商标、第1020463号“华新”商标、第8187441号“讯 XUN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现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九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纸、消毒纸巾”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现处于异议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