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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40453号“松果学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5:54  浏览:246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明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0453号“松果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2318号“松果”商标、第17877895号“松果游戏及图”商标、第24911717号“松果”商标、第35812740号“松果美术”商标、第28440303号“松果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经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经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松果学堂”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松果”、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松果游戏”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摄影;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信息;教育;培训;教学;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娱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信息;教育;培训;教学;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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