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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62152号“快搜视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5:56  浏览:244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2152号“快搜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还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并据此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被驳回时引证的第5246524号“快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无明显差异,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彩票发行;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流动图书馆;无线电文娱节目;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快搜视频”在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复审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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