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25956号“PILLSBU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8779156号“pillsb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第25726395号“PILLSB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第31232689号“pillsb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郑星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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