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字新闻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殳春辉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1日对第21658419号“主题wordpre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579753号“WordR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41904号“WORD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41901号“WORD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23830号“W WORD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10679号“W WORD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541902号“W WORD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WORDPRESS”是申请人的英文商号,经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WORDPRESS”商号权。同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WORDPRESS”商标的恶意抢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申请人“WORDPRESS”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及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4、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抢注了其他公司的知名商标和商号,如第29625934号“BOBBI BROWN”商标、第28623318号“圣罗兰SaintLaurent”商标、第28623245号“YSL”商标等,具有一贯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
2、有关“WORDPRESS”在互联网上使用、宣传情况的网页公证书;
3、“WORDPRESS”相关书籍在京东商城、当当网销售列表;
4、国家图书馆文献馆藏证明;
5、相关电话录音、电话号码公证书;
6、申请人存续证明;
7、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等服务上。该商标经(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0472号《第21658419号“主题wordpres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19年4月7日。
2、引证商标一、四、五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建立互联网博客网站用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电话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六均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六分别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测量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均于2017年1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六于2016年1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BOBBI BROWN”、“圣罗兰SaintLaurent”、“YSL”、“海蓝之迷 La mer”、“倩碧”、“Clinique”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9年4月7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六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WORDPRESS”商号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WORDPRESS”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5类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第9类建立互联网博客网站用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电话机等商品、第42类技术研究、测量等服务、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在提供服务和商品的方式、服务或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的“WORDPRESS”商号及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5类交友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所涉领域及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BOBBI BROWN”、“圣罗兰SaintLaurent”、“YSL”、“海蓝之迷 La mer”、“倩碧”、“Clinique”等一百多件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wordpress”文字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WORDPRESS”商标及商号相同难谓巧合。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谓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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