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怀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盛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7753号“麦丹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第5310363号“麦丹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将申请商标驳回的决定不服,故提出商标驳回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