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超班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鹦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81169号“超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8470号“班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于我国亦有由右向左认读之习惯,故引证商标亦可辨识为“超班”,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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