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俊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4424号“SKINF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2127号“芊肤丽 SKINFRE”商标、第11435412号“SKIN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英文、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去污剂;梳妆用油;洗发液;鞋油;牙膏;研磨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去污剂;梳妆用油;洗发液;鞋油;牙膏;研磨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