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乔伟生态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9510号“乔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36668号“乔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该裁定已生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1033号“图形”商标、第3756229号“图形”商标、第7490519号“V-PRO”商标、第11811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二、三、四、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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