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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421421号“水墨 玉斛 草本 HERBACEOUS PLA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6:34  浏览:249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苏三才五妍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1421号“水墨 玉斛 草本 HERBACEOUS PLA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53156号“水墨画廊”商标、第6706044号“水墨制造”商标、第27253412号“草本植物”商标、第12845268号“水墨 蘭亭Lanting Pavilion Restaurant”商标、第13883275号“东方水墨及图”商标、第18424824号“水墨组合”商标、第20845731号“水墨荟”商标、第21406349号“水墨会”商标、第22101733号“墨水屋”商标、第22107849号“墨水轩”商标、第22108924号“墨水堂”商标、第22109722号“墨水坊”商标、第12005732号“玉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包含汉字“水墨”、“墨水”或“玉斛”,在整体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广告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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