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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763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6:35  浏览:246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国威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6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8650号“贵沃重工GW GREAT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3138号“G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52446号“GW GREEN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都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虽经一定的艺术化设计,但整体外观酷似英文字母“GW”,与引证商标一、三中的“GW”、引证商标二“GW”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阀、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起重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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