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祺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守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6788号“祺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33289号“旗硕”商标、第16487289号“辰农御品部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的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等服务相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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