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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882560号“卡迪那寶咔咔CADINA PATA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6:37  浏览:244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联华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560号“卡迪那 寶咔咔CADINA PATA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26993号“PAPAT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01977号“卡丽娜CAR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目前,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审理中,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卡迪那”、“寶咔咔”、“CADINA”“PATATA”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PATATA”与引证商标一“PAPATYA”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卡迪那”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卡丽娜”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紫菜、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酱菜、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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