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宝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63833号“麦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34529号“麦道碾场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0461号“麦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41112号“真麦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目前正在审理中,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流程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麦道”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麦道碾场面”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宠物旅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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