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明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0590号“森海之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的第9753904号“森之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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