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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978195号“露江白天鹅lujiang sw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6:41  浏览:246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福建省白天鹅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8195号“露江白天鹅lujiang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7927号“白天鹅及图”商标、第5073916号“白天鹅及图”商标、第5687504号“白天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宽展期。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桌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手帕、纸制餐桌用布等商品相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无论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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