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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371670号“海盗来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6:42  浏览:248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豪腾嘉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71670号“海盗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51919号“海盗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11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印刷体纯文字商标“海盗来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共存于“计算机编程”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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