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采购供应专业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174号“I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10860号“I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及含义等方面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的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SM”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ISM”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务及广告集会及展览的组织、商务展览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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