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明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7609号“亲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31700号“亲琦 NEW CL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的防辐射用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等商品亦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辐射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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