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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391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6:48  浏览:251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华大吉比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739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2209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99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差异很大,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所获资质荣誉证明;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四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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