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轩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2963号“20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83154号“20国高友俱乐部C20 GOLF FANS CLUB G 2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20448号“20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要素、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作品已经取得了合法有效的著作权。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阿拉伯数字“20”及汉字“支”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部分“20”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柜、考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冷藏柜、空调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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