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车艺佳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2638号“车艺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52395号“车驿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情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车艺佳”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车驿佳”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底盘、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用遮阳板、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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