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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953551号“中交大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6:52  浏览:248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953551号“中交大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5177181号“中交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郑星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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