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博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3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6184号“V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汽车、小汽车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