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世裕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7482号“几把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作为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并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几把串”由纯汉字组成,若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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