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绿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神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第18579922号“东田黄连牙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所含文字“黄连” 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000169号“李东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无效宣告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重庆东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7年1月20日。2019年7月27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重庆神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含有文字“黄连”,“黄连”系多年生草本植物,有三片小叶的复叶,花小,黄绿色,根状茎味苦,黄色,可入药。争议商标使用在“牙膏”商品上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或直接表示了商品主要成分、原料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三、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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