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轶龙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6482号“无花果之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包含“无花果”字眼,但本身具有第二含义和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无花果之恋”为纯文字商标,且仅表现为常见的计算机字库字体,其中的“无花果”一词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糕点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其它明显强于“无花果”的其它含义。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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