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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433111号“SENNHEIS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7:04  浏览:244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森海塞尔电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3111号“SENNHEIS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9849号“SENNHE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5类钢琴、乐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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