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5442号“大乘新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较强的显著性,作为商标不易伤害宗教感情,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有多件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得到了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基本情况介绍、百度搜索结果、媒体报道、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汉字“大乘”,该词汇属于佛教用语,若作为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等指定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另,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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