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8421号“快搜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具有固有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73590号“快视频”商标、第11086893号“快搜 Q SEAR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程序中被予以驳回,其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经审理还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并据此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力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快搜视频”注册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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