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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3696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7:09  浏览:248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希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369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0723号“MADEM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家用非手动研磨机、洗碗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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