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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62126号“快搜视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7:10  浏览:245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2126号“快搜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具有固有显著性。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撤销申请做出决定后,再就本案做出决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1108号“快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经审理还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并据此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应判定为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广告材料更新;广告代理;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点击付费广告;广告材料设计;广告脚本编写;制作电视购物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人员招收;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快搜视频”注册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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