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669422号“新海打火机 男人的好伙伴 全球都在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43559号“新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新海”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