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住邦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987176号“佰信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8294683号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249814号商标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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